唐朝为什么要规则奴婢贱人,律比畜产这种惨绝人寰的法令?-凯发k8官方网站
《唐律疏议》 中多处明确规则 : “奴婢畜产,类同资财。 ”、“奴婢贱人,律比畜产。 ”、 “出产藩息者,谓婢产子、 马生驹之类。 “ “其奴婢同于资财,不同缘坐免法。“奴婢同资财,故不别言。 ”、“奴婢既同资财,即合由主处置。”、“奴婢比之资财,诸条多不同夫君。 ”可见奴婢是作为畜生一般的财物,并不是一个独立的人来看待的。 唐朝法令规则,奴婢贱人,律比畜产,并且还规则,奴婢不得告主,一旦告主,当即处死,唐律还规则 : “诸部曲、 奴婢告主,非谋反、 逆、 叛者,皆绞。”、“日月所照,莫匪王臣。 奴婢、部曲,虽归于主,其主若犯谋反、逆、 叛,便是不臣之人,故许论告。非此三事而告之,皆绞,罪无首从。” 可见除了谋逆,即已非人臣,才可揭发。其他一概不得揭发主人,这个特例朴实是为了稳固中央集权控制的需求,而不是为了保护女婢的权益,唐太宗时,一度曾将奴婢告背叛的权力也取消了,凡奴婢告主,不问何事、真否,一概将告者处死。可见奴婢的法令权益的低下。